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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11-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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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发布了2014年第4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根据总局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拟发此文。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3条,对本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二)公布内容。《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三)管理措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公布期限。《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五)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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