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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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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4〕68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4-01-29
废止失效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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