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16:33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0-06-30
废止日期:2025-01-01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00003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查看    下载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须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