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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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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银发〔2011〕36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1-30

状态:全文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台办理。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推进通过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附件: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填开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务机构代码税务机关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付款人账号征收项目应缴税额金额合计(大写):金额合计(小写):付款人(章)

  经办人(章)银行记账员

  (章)备注

  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凭证为纳税人在开通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凭证。

  2.本凭证一式一联,打印、手写均可。

  3.“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完成后获得的申报序号。

  4.“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5.“税务机关名称”、“税务机构代码”填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和税务机构代码。

  6.“付款人名称”填写付款人在开户银行的账户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填写付款人账户所在的银行网点名称。

  7.“征收项目”和“应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反馈的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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