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