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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期重叠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6-03-2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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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小李就职于上海某公司,因在上海无自有住房,长期租房居住并填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025年6月5日,因职业调整决定跳槽至北京某公司,约定次月即7月1日入职。同日,小李在北京另行租房并一次性支付6-12月房租,北京同样无自有住房,其上海租房于6月30日办理退租手续。小李咨询:年度中间变更主要工作城市及租赁住房,且租赁期重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衔接申报享受?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4.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关于住房租金扣除的相关规定

  三、问题分析

  (一)两地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认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上海、北京均符合该类城市标准,两地扣除额度标准一致,因此小李2025年全年均可按每月1500元标准享受扣除。若更换后的城市不属于上述类别,需按对应标准(市辖区户籍人口超100万每月1100元、不超100万每月800元)调整。

  (二)工作与居住城市变更的扣除衔接规则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租赁住房,若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纳税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租赁应避免日期重叠。如果此前已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应新增填写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结合小李实际情况,6月5日在北京租房,而上海的房屋在6月30号才退租,7月1日起开始在北京工作并居住,对此,小李应规范填报租赁日期:上海住房租赁期终止时间设定为6月,北京住房租赁期起始时间设定为7月,既规避日期交叉导致的填报异常,又确保6月、7月扣除额度连续享受,符合“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能享受一处住房租金扣除”的政策要求。

  (三)信息变更不及时的补救处理

  若小李7月入职北京公司后,未及时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新单位7月及之后月份未代扣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通过两种方式补救:一是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完成信息更新后告知北京公司财务,由公司在后续发放工资时补充扣除前期未抵扣额度,直至全年额度扣足;二是若当年未完成补充扣除,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填报全年住房租金扣除信息,对未扣除部分统一补充扣除。

  (四)留存备查资料规范

  根据政策要求,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资料备查。小李因年度内更换租赁住房,需分别留存上海及北京住房租赁协议,协议需明确租赁起止时间、租赁地址、出租方信息等关键要素,留存期限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五年。

  四、结论

  小李2025年因工作调整变更主要工作城市及租赁住房,上海、北京均适用每月1500元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全年累计可享受扣除额度18000元,城市及租赁住房变更不影响扣除标准及总额。

  实操中,小李需规范填报两地租赁日期,将上海住房租赁期止设为6月、北京住房租赁期起设为7月,避免日期交叉,同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若信息变更不及时导致部分月份未享受扣除,可在当年剩余月份补充扣除或次年汇算清缴时补救;需按规定妥善留存两地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按期限备查,保障扣除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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