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方协议申请流程
(一)纳税人在本市已经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商业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属于自然人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开立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或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属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办理自然人信息登记),同时申请签订三方协议。
二、三方协议签约流程
(一)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资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在三方协议上填写编号、纳税人名称等内容后,打印一式三份三方协议。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税务机关在其中一份三方协议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三)纳税人取回一式三份协议书后,在协议书相关栏补充相关信息,并按协议书要求签章(签字)。之后,持三份协议书和有关资料,至开户银行办理后续签约手续。
(四)开户银行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协议书,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市统一格式,在协议书“银行填写栏”打印开户银行名称、缴税账户账号等内容,并现场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纳税人审核。
(五)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将三份协议书交还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一式三份协议书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后,对已经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的协议书自行收执保存,其余两份交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持两份协议书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协议书中银行打印内容,在税收管理系统中核对银行信息后,现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开户银行发起三方协议信息校验。经校验成功后,税务机关在收执的两份协议书上补盖“三方协议专用章”,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协议内容正式生效。若校验失败,经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共同查明原因进行修正,修正无效的以横向联网系统验证失败信息为准,协议未生效;纳税人如有需要,应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三方协议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纳税人已成功签订三方协议,如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名称、缴税账户户名(账号)等协议登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终止流程先办理三方协议终止。根据需要重新办理三方协议签约。
(二)终止流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终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三方协议书编号、已签约的缴税账户户名与账号,以及变更或终止签约账户的情况说明等,同时声明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书应按要求签章(签字)。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审核无误后,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通知开户银行撤销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终止。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