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八、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2-02 10:4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