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国税奉稽公〔2018〕101号
上海容营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沪国税奉稽罚告〔2018〕17号)。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6年,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金额14611598.9元,税额2483972.02元,价税合计17095570.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处罚款1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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