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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发票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时间:2026-10-1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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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6-10-12

  留言标题:餐饮发票进项税额抵扣

  留言内容: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复时间:2026-10-12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若企业购进的餐饮服务不是直接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应税交易相关,那么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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