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遵照“简便、快捷、热情、周到”的纳税服务原则,特制定延时服务制度:
一、延时服务是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期间,对临近午休或下班时间受理的即办涉税事项(有关手续齐全的),且在短时间内可以办结的,办税服务人员应推迟休息或下班时间,延时办理至该事项办结。
二、延时服务应由税务机关主动作出,且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义务劳动。
三、延时服务的具体情形为:
(一)办税服务大厅的即办涉税事项凡属工作时间受理但到休息时间尚未办结的应延时办理至办结为止;
(二)每月申报征收期间因业务量过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
(三)报税、认证遇最后期限日,凡已在工作时间受理的实行延时办理;
(四)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公时间的。
四、办税服务人员接到纳税人或办税人员办税事项后,应按规定自动提供延时服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五、延时服务对象适用于办税服务大厅对外服务的涉税事项。
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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