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28号)的精神,现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为:从事商业零售、饮食、娱乐、服务、文化体育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起征点的全部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特殊因素而无法安装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报经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上述行业中,服务业包括营业税税目中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上述行业中,对未使用金融POS机,或者虽已使用金融POS机,但该机具不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以推广金融税控收款机为主。
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不再列入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
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和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目前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推广步骤
根据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三年内分步完成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推广应用。
(一)2007年启动饮食、娱乐业等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2008年启动商业零售、服务、文化体育等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2009年全面完成推广工作。本市已使用非国标税控黑匣子的企业和已使用商用收款机的企业,只要是适合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的,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自行选购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
三、发票管理
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载体,通过以机控票、以票控税的方式,实现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目的。税控发票是一种新式的机打发票,从2007年起在推广范围内逐步取代手工发票,同时,本市将严格控制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本市将继续并扩展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纳税人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0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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