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普通发票启用新版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
目前本市使用的旧版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05年1月1日起,本市普通发票(包括冠名发票)一律启用新版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新版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式样、规格及编排方式按国税函[2004]521号执行。
从2005年4月1日起,一律不再接受2004年12月31日前,由本市和外省市开具的旧版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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