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

本站热词:

电子税务局操作:居民个人开具新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25-08-15 15:50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电子税务局操作:居民个人开具新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流程

    居民个人新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线上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其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功能,点击【去申请】。

   

   

  第二步,系统将提示办理须知,勾选【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填报。

   

  第三步,选择申请年度。需填写申请年度、对方国家(地区)及是否在《税收居民证明》上备注信息。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若申请人为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并且需要在《税收居民证明》上备注信息,请按自身登记注册类型勾选对应选项并上传登记注册证书;若不属于上述情形,请勾选【无需备注信息】。

   

   

   

   

  第四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若申请人在“是否在《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上备注信息”勾选【无需备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规则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若勾选【户籍所在地】,系统将自动带出地址信息,不可修改;若勾选【经常居住地】,需自行填写地址信息。选择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若申请人在“是否在《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上备注信息”勾选相关选项,需录入要备注的单位信息,以确定受理本次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可在弹窗中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名称,点击【搜索】,查询单位信息。如“快捷搜索”未查询出您的企业,可点击切换为“精准搜索”进行查找。“单位所在省(市一级)”选择企业所在省/市,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搜索。

   



  以合伙企业为例,查询到单位信息后,勾选企业,点击确认添加,如申请人与被选企业存在投资关系,系统提示“《税收居民证明》的纳税人名称后拟备注:XX(居民个人名称)是XXXXX(企业名称)的合伙人”;反之,系统提示“您与该单位不存在投资关系,不可备注该企业。”

   

   

  录入需备注的单位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填写申请信息。如果“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是否有特殊要求”选择【是】,需上传“需要特殊样式的书面说明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证明领取方式”只能选择【大厅领取】。

   

  “申请目的”可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非享受协定待遇】。若您选择【享受协定待遇】,需填写对方纳税人名称和拟适用协定名称等信息,并上传“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若您选择【非享受协定待遇】,需填写【非享受协定待遇的备注信息】,并上传“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该备注供税务机关审核使用,不会展示在最终出具的证明文本上)。

   

  核对申请人信息。若“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选择【是】,“有住所个人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可勾选【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并需上传相关材料,上述选项可多选。

   

   

   

  若“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选择【否】,“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勾选【是】或【否】;若选择【是】,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年度出入境记录”、“申请人申请年度护照”(港澳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若选择【否】,系统将提示“如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且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则不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标准,请重新确认”。

   

  如您有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可在“其他材料”模块上传。“证明领取方式”可选择【电子领取】或【大厅领取】。选择【电子领取】的,在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接收到《税收居民证明》电子版。

   

  第六步,核对您填写的申请表信息,如您核对无误点击【提交】,系统将提示“申请提交成功!如果您取得了境外所得,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及时进行汇算申报。”

   

   

  第七步,您可以在【我要办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查询已申请的记录】中查询办理进度。

   

   

  领取证明
  (1)若您选择电子领取
  待税务机关确认通过且生成电子文书后,在记录详情界面,可在【证明文件】处下载《税收居民证明》。

   

  (2)若您选择大厅领取
  您将在【消息中心】收到开具结果提醒消息。

   

   

  新版《税收居民证明》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改为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因纸质证明加盖局章需要一定时间,请您在税务机关受理7个工作日后,携带受理通知书和《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网上申请的可打印申请表截图)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领取纸质证明。
  注意事项:
  为避免英文名称歧义和滥用,证明上“On the basis of information available, this is to certify _________ is a 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income tax purposes for the  above tax year”中展示的纳税人名称为纳税人的中文名称。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