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

本站热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纳税申报催缴公告(2024年11号)

发布时间:2024-12-03 16:43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索引号:SY0024743810202400097
主题分类: 税收征管信息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纳税申报催缴公告(2024年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伟鹏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沪金税限缴二〔2024〕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2024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沪金税限缴二〔2024〕11号

  

上海伟鹏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2025年1月6日前到我局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附加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若同我局在限期缴纳税款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通知书缴纳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2024年12月3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