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11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对应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11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对应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