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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6-05-1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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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6-05-11

  留言标题: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留言内容:请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答复时间:2026-05-14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为以下内容:

  (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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